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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持續關連交易:採購燃燒促進劑、熔解促進劑及脫硫劑

公告时间:2024-12-31 18:11:45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14)
持续关连交易: 采购燃烧促进剂、熔解促进剂及脱硫剂
《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燃烧促进剂。《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之合同总金额(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5,670 万元。
《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熔解促进剂。《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之合同总金额(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550 万元。
《脱硫剂采购框架协议》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脱硫剂采购框架协议》。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脱硫剂。《脱硫剂采购框架协议》项下预计总交易金额(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2 亿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螺集团持有海螺科创材料 100%股权,海螺科创材料持有海螺制剂100%股权,海螺制剂持有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 100%股权,因此,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为海螺集团之联系人,是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三项合同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三项合同项下的交易应合并计算,视作一项交易处理,因为它们均为本集团与相同交易方在十二个月内进行的交易。由於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三项合同之总年度上限金额人民币1.922亿元计算的若干适用百分比率(不包括盈利比率)超过0.1%但每项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2)条,三项合同项下拟进行的交易须遵守年度审阅及披露规定,并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燃烧促进剂。
合同签约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易双方:
(1) 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采购方)
本集团主要从事水泥、商品熟料、骨料及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
(2) 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供应方)
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
料制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等。
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由海螺制剂持有 100%股权。海螺制剂是一家於中国成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由海螺科创材料持有 100%股权。海螺制剂主要从事新型建筑材料
制造、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等。
海螺科创材料是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海螺集团
的全资附属公司。海螺科创材料主要从事(i)生物质燃料研发、生产及销售;(ii)新
型催化材料及添加剂的生产销售,新材料研发;及(iii)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电
池系统销售。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控股股东海螺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36.40%,是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海螺集团是一家於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
要从事资产经营、投资、融资、产权交易,进出口贸易,建筑材料、化工产品(除
危险品)、电子仪器及仪表及普通机械设备生产及销售等。海螺集团分别由安徽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其全资附属国有企业)拥有 51%权益,
及由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586)
(通过其直接和间接全资子公司的架构)拥有 49%权益。中国海螺创业控股有限
公司主要从事建造及运营垃圾发电项目、新能源材料及新型建材之制造及销售、
港口物流服务等。
合同基本内容:
本集团拟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燃烧促进剂,采购数量由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度实际生产需要而厘定。本集团各相关成员将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提前发出采购函,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须按《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条款所述的产品要求(包括质量要求及质量考核)、包装标准、验收标准等条款向本集团提供燃烧促进剂。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将负责运送产品到本集团各相关成员的指定地点,并由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承担产品运输相关费用。本集团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每月进行采购产品数量结算,交易双方确认结算後,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将开具发票,本集团各相关成员在收到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每批次产品发票後一个月内结算付款。
合同有效期:
《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公司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字盖章,并於同日获董事会批准及生效,有效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及其厘定基准:
《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之合同总金额(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5,670万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设所厘定:
(i) 如下文「单价厘定基准」所载列之燃烧促进剂产品的单价,是参考本公司的独
立第三方供应商报价及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向其独立第三方客户供应同类
产品销售单价後确定的;
(ii) 根据本集团二零二五年度熟料的生产计划及替代燃料的使用计划,而预估燃烧
促进剂的采购总量;
(iii) 先前合同项下由本集团向海螺制剂集团采购燃烧促进剂的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文「历史交易金额」所载列;及
(iv) 假设(a)中国的总体社会经济环境;及(b)本集团在二零二五年度的生产计划下的
熟料产品需求,均没有出现有重大变化。
单价厘定基准:
《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项下燃烧促进剂产品的采购单价基於以下因素确定:
(i) 本公司向三家提供同类产品的独立第三方供应商进行了询价,该等报价均不低
於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向本集团供应的燃烧促进剂产品单价;及
(ii) 经参考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於近年向其两家独立第三方客户提供同类产品的
销售价格,乃不低於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向本集团供应的燃烧促进剂产品单
价。
历史交易金额:
兹提述先前公告,有关本集团於二零二二年度至二零二四年度,根据先前合同向海螺 制剂集团采购燃烧促进剂的持续关连交易。
於厘定《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参考了本集团向海螺制剂集团 采购燃烧促进剂的历史交易金额。按先前合同於相关年度的年度上限及实际交易金额 如下:
二零二二年度 二零二三年度 二零二四年度
(经审计) (经审计) (未经审计)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人民币亿元)
年度上限 1.995注1 3.37 1.03
相关先前合同下 0.94注2 0.58 0.39
采购燃烧促进剂
的实际交易金额
1. 二零二二年度的年度上限人民币1.995亿元,是以《二零二二年一月试用合同》项下
交易期间(即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的最高交易金额人
民币5,950万元,及《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项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交易期间(即二
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最高交易金额人民币1.4
亿元之总和计算。
2. 二零二二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0.94亿元,是以《二零二二年一月试用合
同》项下交易期间的实际交易金额人民币5,869.59万元,及《二零二二年八月合同》
项下於二零二二年度的交易期间的实际交易金额人民币3,536.66万元之总和计算。於二零二二年度及二零二三年度发生之交易,其实际交易金额均未超过相应年度的年度上限。
根据本公司未经审计的会计记录,本集团於二零二四年度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燃烧促进剂的实际交易金额约为人民币 0.39 亿元,远低於《二零二四年一月合同》项下所设定的二零二四年度的年度上限,主要是因为本集团於二零二四年度期间在其生产线继续推广使用替代燃料,并在使用替代燃料期间暂停使用燃烧促进剂。此外,由於煤炭价格波动,当燃烧促进剂使用成本超过其所带来的节煤经济效益时,本集团通常立即暂停采购和使用燃烧促进剂。《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的年度上限乃参考了二零二四年度本集团实际使用燃烧促进剂的数量,及采购该产品的实际交易金额,以及考虑本集团将在二零二五年度继续使用替代燃料而决定。
有关先前合同下本集团向海螺制剂集团采购燃烧促进剂的交易详情,请参阅先前公告。《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
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为其自身及代表本集团相关成员)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订了《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根据该合同,本集团拟在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熔解促进剂。
合同签约日期: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交易双方:
关於交易双方之有关资料参见上部之「《燃烧促进剂买卖合同》—交易双方」。
合同基本内容:
本集团拟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采购熔解促进剂,采购数量由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度实际生产需要而厘定。本集团各相关成员将向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提前发出采购函,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须按《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条款所述的产品要求(包括质量要求及质量考核)、包装标准、验收标准等条款向本集团提供熔解促进剂。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将负责运送产品到本集团各相关成员的指定地点,并由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承担产品运输相关费用。本集团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每月进行采购产品数量结算,交易双方确认结算後,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将开具发票,本集团各相关成员在收到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每批次产品发票後一个月内结算付款。
合同有效期:
《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於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本公司与海螺制剂高新技术公司签字盖章,并於同日获董事会批准及生效,有效期为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年度上限及其厘定基准:
《熔解促进剂买卖合同》之合同总金额(即二零二五年度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 1,550万元,乃基於以下因素和假设所厘定:
(i) 如下文「单价厘定基准」所载列之熔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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