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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合集成:晶合集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8:11:09

证券代码:688249 证券简称:晶合集成 公告编号:2025-001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
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本章程中的“股东大会”均更改为“股东会”。
第三条 ……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 第三条 ……于2023年5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起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转让。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规定。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 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禁止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份。公司控

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 (五)股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公司 关信息,包括:有权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 资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报告;
…… ……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 第三十四条 股东依据前条规定提出查阅或
阅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复制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遵守《证券法》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前条规定要求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
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
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
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
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
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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