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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31 16:31:43

证券代码:300825 证券简称:阿尔特 公告编号:2024-116
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4 年 12 月 31 日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93 人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316 万股,占授予登记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6.13 元/股
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
普通股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以及《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4 年 11 月 1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
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王敏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2024 年 11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四)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
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29 日
(二)授予数量:316.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63%
(三)授予价格:6.13 元/股
(四)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五)授予对象:本次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计 193 人,为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第一类 占第一类限制 占本次激励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数 性股票授出权 划公告日股本
量(万股) 益数量的比例 总额比例
1 李立忠 副董事长 5.00 1.58% 0.01%
2 高晗 副总经理、董 3.00 0.95% 0.01%
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308.00 97.47% 0.62%
人员(合计 191 人)
首次授予合计 316.00 100.00% 0.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27 个月、39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等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作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5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40%
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7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9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限售期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51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 30%
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
(七)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解除限售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7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110%;或 2026 年
度营业收入较 2025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度营业收入较 2024 年增长率不低于 170%;或 2027 年
度营业收入较 2026 年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登记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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