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30 21:25:38
北京大 成 (深圳)律 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 方园林环境 股 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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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园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已经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对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口头确认。
2.本法律意见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相关文件和资料,且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有关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口头陈述和说明,该等文件、资料、电子数据、口头陈述和说明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且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电子数
据与原始材料一致,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名、印章是真实的,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就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4年11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京01破申469号《民事裁定书》及(2024)京01破577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公司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4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2024)京01破577号《民事裁定书》,北京一中院裁定批准《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重整程序。
2024年12月27日,东方园林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了《关于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报告》(以下简
称“《执行报告》”),东方园林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
2024年12月27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认为东方园林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标准, 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
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二、法律分析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
根据《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
1.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6亿元;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二)《重整计划》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东方园林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的《执行报告》和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 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重整投资人已支付重整投资款不低于6亿元;
截至2024年12月25日,管理人银行账户已收到北京朝阳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重整投资人支付的总金额为7.94亿元的全部重整投资款。
2.根据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资本公积转增股票已登记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024年12月27日,东方园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完成,转增出的共计3,313,860,113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其中应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1,100,000,000股股票已经提存于管理人账户。
3.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截至2024年12月25日,重整投资人已将总金额为7.94亿元的重整投资款支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应当以现金方式向债权人分配的偿债资金已足额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4.以转增股票的方式清偿债权的股票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024 年12月27日,东方园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已完成且转增出的共计3,313,860,113股股票已直接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证券账户,其中拟用于清偿债务的1,513,860,113股已经提存于管理人账户。
5.应当支付的重整费用及共益债务已支付完毕,或已提存至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东方园林已与中信信托签署一号信托的信托合同、中信信托已与外贸信托签署二号信托的信托合同。
(三)《重整计划》执行的确认情况
经本所核查,2024年12月27日,东方园林向管理人及北京一中院提交了《执
行报告》,东方园林在执行期限内完成了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工作,请求北京一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同日,管理人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认为东方园林执行重整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重整计划的标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2024年12月30日,北京一中院作出(2024)京01破5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并终结东方园林重整程序。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已经符合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完毕的标准,东方园林已依法向管理人提交《执行报告》,管理人已依法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监督报告》,北京一中院已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项已得到生效司法文书的 确认。因此本所认为,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程建锋
经办律师:
田夏洁
经办律师:
吴雨冰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