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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发集团:《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30 17:47:44

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湖北省内部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职责与权限、审计程序、审计结果运用、考核奖惩等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程序、要求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和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制度行使审计监督职权。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职责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七条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审计实际,为审计部配置一定数量
的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持续的学习、培训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原则上,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会计师、审计师、造价师、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人员以及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部职责:
(一)负责修订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二)负责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按计划组织开展具体的内部审计业务;
(四)负责向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情况;
(五)负责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六)负责指导、协调审计建议的落实;
(七)负责对各板块(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负责公司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管理;
(九)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部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内部控制、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公司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公司职能部门、业务单位、分子公司等,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
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各种批复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三)负责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审计建议的实施,并反馈结果。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年度生产经营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审计部应当在充分考虑审计项目风险等因素的情况下组成审计组,成员由审计部部长确定。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财务类审计项目应当提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
下达审计通知书(需要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工程类审计项目根据送审进度进行安排。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组长拟定,报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审计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成员名单;
(三)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
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等。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并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当在审计结束后的 2 周内完成,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 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将修订完善的审计报告提交审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审批后形成正式审计报告,按要求进行报告和传递。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问题整改和意见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报告及时组织落实审计建议及问题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和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审计部。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进行审计事项的后续跟踪审计,对审计意见落实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实现审计项目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工程项目造价审计采取内、外部审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单项投资在 2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各板块(单位)指定的相关责任人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审计部进行抽查和监管。单项投资在 2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审计部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单项投资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以审计部委托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审计中介机构的审核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已办结的审计项目由经办审计人员负责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审计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形成的正式审计报告应当注意保密,原则上主要向被审计单位相关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公司领导、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分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公司总经理、公司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同时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可以应用到以下方面:
(一)相关单位改善经营、完善内控、落实整改的参考依据;
(二)被审计对象业绩考核的计算依据;
(三)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内部审计人员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的激励机制,对于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年度评先表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对于内部审计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给予专项奖励,具体按照审计报告明确的直接经济效益的0.5%执行。
(一)审计人员专项奖励实行总额控制、按年度计发,原则上
专项奖励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审计部人员在机关部室常态化年度考核机制下年度薪酬总额的50%。
(二)专项奖励的具体分配方案由审计部负责人拟定,经分管审计的公司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门约束机制,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机关部室常态化绩效考核范畴,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人员保护机制,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须由审计部实施审计的参股及联营企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原《内部审计制度》(兴发司董〔2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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