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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股份:美邦股份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30 17:08:4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12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会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 点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
业园区 A19 号楼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亚楠律师、蒋嘉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
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
已于本次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即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发布《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本次会议按照
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为股东提
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并且,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5 点在陕西省西安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草滩三路石羊工业园区 A19 号楼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101,4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00%。
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3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4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52%。
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等。
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2. 《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补选闫合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该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股东审议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前述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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