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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电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电力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30 16:52:57

关于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No.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释 义...... 1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4
一、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6
四、结论性意见...... 7
i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4]第 159 号
致: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ii

释 义
在《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江苏
《激励计划》 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
订稿)》
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
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
限制性股票
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
激励对象 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授予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
授予日
为交易日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
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
境内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信达经办律师
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注: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第一节 法律意见书引言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提供《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信达依据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对于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而又无法取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有关具有证明性质的材料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信达作出承诺,其已向信达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有效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及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且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信达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批准和授权
(一)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三)2024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4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期间,公司在其内部网站公示了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内容包括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期间已满 10 天。
(六)2024 年 7 月 24 日,公司公告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
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徐胜利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
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 2024 年 8 月 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4
年 8 月 7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13:30-16:00)。
(七)2024 年 8 月 6 日,公司公告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
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八)2024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九)2024 年 8 月 9 日,根据公司披露的《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利用与本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十)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一)2024 年 8 月 30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4 年 12 月 30 日,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预留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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