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鸿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30 16:50:3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负
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并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关注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八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股东会认为应该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如下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产;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并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应遵守如下工作纪律:
(一)按会议通知的时间参加各种公司会议,并按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议事只能通过董事会议的形式进行,董事对外言论应遵从董事会决议,并保持一致,符合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对外私自发表对董事会决议的不同意见;
(三)董事应遵守公司的其他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公
司或董事会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行为不代表公司。
第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
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应对因其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应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八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相关制度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构成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其中三人为独立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可设副董事长不超过二人。独立董事中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董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或罢免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和独立董事;
(十六)除须报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外,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股权投资、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对外担保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承担、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资产抵押、融资贷款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担保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