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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30 16:44:00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四年十二月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内部审计协会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相关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公正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工
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四条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在每一年度结
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公司规章制度和董事会授权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并按需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五
人。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有一定的
政治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进行审计,遵守
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及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二)履行职责时,要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和正直、勤勉。要保持头脑清醒,保持廉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三)要正确应用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四)遵守公司保密规定,在履行职责时,要按规定使用所获得的资料,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五)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六)应具有较强的人际关系沟通能力,妥善处理好公司内外相关单位和人士的关系。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
业务的审计事项;与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受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
批准不得公开。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及各内部机构;
(二)公司所属的事业总部、各级分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董事会、监事会、总裁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
员;
(四)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
(三)公司战略目标、会议决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裁办公会等)经营方针、计划等;
(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目标责任书等;
(五)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 审计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职责是促进公司的高效经营管理并协助董事会和审计
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下列内部审计监督职责:
(一)对公司董事会管理的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二)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规划设计情况、招投标情况、工程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情况、工程变更与现场重大签证情况、概(预)算调整情况、工程竣工验收与决算情况、合同签订与审批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

(四)对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分公司中的其他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以及对外投资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环节进行全面监督与审
计:
1、参与公司对外重大经济业务活动的招投标、谈判及合同会签等;
2、对重大合同签订的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性进行评价及审计监督;
3、对重大资产并购、出售等交易行为,以及对外重大投资、对外大额担保、对外联营、对外信息披露等进行评价及审计监督。
(六)对经济业务活动中某一环节或事项,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并发表相关意见。如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日常资金管理、专项费用的管理与使用等,进行其他专项审计或调查;
(七)对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八)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十一)配合外部审计单位对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审计;
(十二)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经
营活动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与建议,主要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有关内部审计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规定、内部审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等,建立完善“管理规定、管理规范和实务指南”为主体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含审计项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做好内部审计结果统计、分析和利用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问题整改情况;
(四)负责对委托审计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审计人员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监督检查内部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
(六)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改善和加强,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七)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制定公司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有权召开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审计工作会议;
(三)有权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论证;
(四)有权参加或列席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
(五)有权参与重要合同、经济业务的调查、评估、论证、决策、审查、监督,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六)有权要求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有权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
(八)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照法律、规章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九)有权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
(十)有权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予以制止;
(十一)有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
任的建议;
(十二)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董事会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十三)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四)经董事会批准,披露、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有权参与制定、修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十六)有权参与公司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依法行使职权,审计对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公司各内部机构及所属各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审计计划。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公司发展需要,按
照董事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董事会批准并报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二十条 组建审计工作组。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
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收集研究被审计单位资料,明确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下发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审计部需向被审计单位(部门)
发出审计通知书,说明审计内容、方式、时间等审计事宜。特殊事项可实施突击审计,不需事前送达审计通知书。就地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报送审计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应将审计所需资料报送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二条 实施审计工作。审计组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采用恰当的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同时应当关注数字化环境对内部
审计工作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审计过程的沟通交流。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
向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听取审计对象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评价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四条 审计异议的处理。审计证据应当经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
名或盖章。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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