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公用:H股公告-持续关连交易
公告时间:2024-12-30 16:26:02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大眾公用事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Dazhong Public Utilities (Group) Co., Lt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635)
持續關連交易
(1)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及
(2)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瓶裝 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 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燃 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液化 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 上海市青浦地區區域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 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 用。
大眾物流配送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燃氣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上海大眾燃氣 的主要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07(1)條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上海燃氣 崇明由上海燃氣全資擁有,上海青浦燃氣則由上海燃氣持有51%股權。故此,上 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均為上海燃氣之聯繫人,因而成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根據上市規則,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 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 易。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81條及第14A.82條,由於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 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各自項下擬進行的各 項交易及過往交易乃於12個月期間內與上海燃氣之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訂立或完成,因此,於計算相關百分比率以釐定該等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分 類時,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 輸委託服務合同項下擬進行的交易須合併計算。
由於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故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 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擬 進行的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閱及公告規定,惟獲豁 免遵守通函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緒言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燃氣崇明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據此,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於2024年12月27日,上海青浦燃氣與大眾物流配送(本公司的附屬公司)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據此,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海青浦燃氣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燃氣崇明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
屬公司)
交易內容 : 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區域瓶裝液化石油
氣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而上
海燃氣崇明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瓶裝液化石油氣種類
分別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乘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
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配送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
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下預計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
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
付款方式 : 配送服務費按月按實際結算,上海燃氣崇明及大眾物流
配送應於每月結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運
量無誤。大眾物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燃氣崇明應
於收到發票後五(5)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服務費用到大眾
物流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於簽立後生
效,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
訂立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概述如下:
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交易方 : 委託方:上海青浦燃氣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承運方:上海大眾運行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附
屬公司)
交易內容 : 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地區液化氣鋼
瓶用戶配送和短駁運輸相關業務交給大眾物流配送承
運,進行機動車統一配送及短駁運輸,而上海青浦燃氣
向大眾物流配送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代價及年度上限 : 代價乃根據大眾物流配送承運不同液化氣鋼瓶種類分別
約定的每瓶運輸服務單價及每瓶短駁運輸服務費單價乘
以承運的數量進行結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下預計
發生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500萬元。
付款方式 : 各類液化氣鋼瓶種類的配送服務費及短駁運輸服務費將
按服務類型分別為按月按實際結算及按季度按實際結
算,上海青浦燃氣及大眾物流配送應於每月及每季度結
算週期後五(5)個工作日內對賬確認承運量無誤。大眾物
流配送後續開具發票,上海青浦燃氣應於收到發票後三
十(30)個工作日內支付配送及短駁服務費用到大眾物流
配送指定的銀行賬戶。
生效期 : 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於簽立後
生效,合同有效期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止。
定價政策
就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選擇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服務時,配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參考(1)上海燃氣崇明將向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團將不時審閱配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燃氣崇明獲得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就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選擇液化氣鋼瓶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服務時,配送及短駁服務費將由雙方根據公平市價並參考(1)上海青浦燃氣將向大眾物流配送及至少兩名獨立第三方供應商索取報價及(2)大眾物流配送向獨立第三方客戶收取的配送服務費(經計算業務量)釐定。本集團將不時審閱配送及短駁服務的服務費,將其與獨立第三方客戶就類似性質及規模的服務收取的市場價格進行比較,並確保本集團將自上海燃氣崇明獲得的條款與獨立第三方服務客戶相比屬正常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
就上述兩份合同的項下交易,本集團所提供的價格及條款將屬公平合理,按正常商業條款訂立,且不遜於獨立第三方供應商向(1)上海燃氣崇明及(2)上海青浦燃氣所提供。
年度上限及釐定基準
本公司估計,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項下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交易總金額不超過人民幣2,500萬元。於釐定該交易總金額年度上限時,董事已考慮以下因素:(1)本集團2024年度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的各產品運輸量);(2)本集團2024年度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的合理預計運輸量(經參考上年度的各產品運輸量);及(3)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各自對於有關服務的年度需求數量。
過往交易金額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燃氣崇明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崇明區崇明島部分區域、橫沙島區域、長興島區域(具體區域雙方協商確定)瓶裝液化石油氣交給本集團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及安全檢查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2,500萬元。
在過往12個月期間,上海青浦燃氣將其所屬的中國上海市青浦區液化氣鋼瓶交給本集團配送承運、完成配送、接裝安全檢查及短駁運輸的過往交易金額約為人民幣600萬元。
訂立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的理由
大眾物流配送對上海燃氣崇明及上海青浦燃氣的業務與需求有充分的瞭解,並能以有效的方式進行溝通。另外,大眾物流配送擁有豐富的運輸配送經驗及專業資質。因此,董事會認為大眾物流配送能夠分別有效地向上海燃氣崇明提供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及有效地向上海青浦燃氣提供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服務。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瓶裝液化石油氣統一配送及安全服務合同及液化氣鋼瓶用戶配送及短駁運輸委託服務合同及其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