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宇股份:国信证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29 16:17:3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宇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对蓝宇股份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48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23.95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7,900.00 万元,扣除全部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1,621.42 万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第 10789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投项目投入募投资金具体投资额的调整原因及调整情况
由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1,621.42 万元,少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预计募集资金
金额 50,212.55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并有效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原计划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 资金金额
一、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水溶性数码印 35,212.55 35,212.55 35,212.55
花墨水建设项目
年产 12,000 吨水
1 溶性数码印花墨 29,097.96 29,097.96 29,097.96
水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及总部 6,114.59 6,114.59 6,114.59
大楼建设项目
二、补充流动资金 15,000.00 15,000.00 6,408.87
合 计 50,212.55 50,212.55 41,621.42
公司对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调整后,不足部分将使用公司自有资金或者通过自筹资金方式补足。
三、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系公司经多方考核作出的审慎决定,具有合理性,本次调整不会对募投资金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由于本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1,621.42 万元少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 50,212.55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和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对各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额进行调整。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募投资金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的调整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人对本次调整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蓝宇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投资金投资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金骏 谢珣飞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