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27 17:32:4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架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水平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致力于推动公司的环
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含至少一名董事。非董事成
员由本公司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及罢免,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责。委员会主任应代表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 ESG 执行小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
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 ESG 相关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并向董事会汇报及
提出建议;1. 环境类:管理并降低公司运营过程中对于环境带来的影响,如应对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利用、环境合规管理等; 2. 社会
类:管理公司运营过程中对用户、员工、供应商及社区等社会各界利益相关方带来的影响,如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产品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社会贡献、员工权益及发展等; 3. 治理类: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如利益相关方沟通,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等。
(二) 负责制订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管理方针、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符合公司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的要求;
(三) 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
营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 识别、评估及定期检视公司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确保公司与利益相关方能够实现有效的沟通;
(五) 监督并指导 ESG 执行小组,全面落实公司策略及相关行动;
(六) 编制本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提报董事会审阅;并持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出完善信息披露的行动建议;
(七) 检视并评估委员会的表现及职权范围,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委员会的运作能发挥最大成效,提出合理的变动建议以供董事会批准;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 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在本职权范围内就任何关于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事宜进行调查,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二) 若有必要,委员会可向外界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务,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 委员会可以将其部分职责授权于主任委员,经授权后主任委员可以向ESG 执行小组成员授予履行 ESG 事务所需的权力。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
集额外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