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7 17:00:44
证券代码:301237 证券简称:和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2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88)。
(二)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7 日 9:15-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獐湾路 16 号 2 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范和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 89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97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1.89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6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031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75,4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65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125,4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范和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以下事项,并以特别决议通过了第 2.00 项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16%;反
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30%;弃权 2,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845,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516%;反对 7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30%;弃权 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4%。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范和强、张静、范顺豪、杭州一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伟、范军、何烽、杭州远宁荟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建东、陈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890,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12%;
反对 83,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4%;弃权 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40,85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87%;反对 83,0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52%;弃权 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1%。
基于谨慎性原则,关联股东何烽、杭州远宁荟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胡建东、陈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志强、曹鑫阳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和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