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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旭股份: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7 16:43:30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113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1,068,52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1,068,526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3 日。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爱旭股份”)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646 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68,526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方案已经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3 年 6 月 13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3 年 6 月 23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的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上海爱旭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核查<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授予日期 授予价格 实际授予数量 实际授予人数 登记完成日期
(元/股) (万股) (人)
2023.7.27 13.21 392.1714 1,009 2023.10.11
注:表格中相关信息均为对应授予日的信息,因激励对象人员变动等原因实际授予登记人数及数量有相应调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后的调整情况

1. 在本激励计划授予董事会召开之后至本次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前,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职位变动不满足相关权益的授予条件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其所获授的权益。公司对授予权益的数量进行了调整。限制性股票涉及人员变动 162 人,调减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519,556 股。调整后,本次实际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02,158 股。
2.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 年激励计划》因 14 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31,900 股限制性股票及 95,580 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3.2024 年 3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 年激励计划》因 49 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213,014 股限制性股票及 629,672 份股票期权。公司监事会审核通过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4.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 年激励计划》因 27 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86,370 股限制性股票及 259,120 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5.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2023 年
激励计划》因 32 名激励对象离职及 1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
相应条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132,224 股限制性股票及 396,780 份股票期权。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6.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事项已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2023 年激励计划》因78 名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所持有的 265,830 股限制性股票及797,580 份股票期权。另外,董事会同意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646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1,068,526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关于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激励计划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解除限售。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和各期的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40%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 30%
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 2023 年 10 月 11 日,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届满。
(二)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公司未发生相关情形,满足解
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情形,满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2023 年电池和组件出货量为
① 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准,公司 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38.69GW,相较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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