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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8:30:47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公告编号:2024-88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36 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961,746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702%。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一、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7 月 13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7 月 29 日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公司将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3.2021 年 1 月 6 日,公司收到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0〕652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4.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修订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1 年 2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21 年 2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
议<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1,247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7,619.54 万股,限制性
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3 月 5 日。
9.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1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1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1 年 12 月 21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共 103.6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1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的公告》。实际授予激励对象 356 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1,776.12 万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4.2022 年 8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5.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7.2023 年 3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日为 2023 年 3 月 6 日。
18.202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共 247.6422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19.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1.2023 年 9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2.2023 年 12 月 5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共 203.3967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23.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4.2023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
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1 月 2 日。
25.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6.2024 年 3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日为 2024 年 3 月 5 日。
27.2024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8.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9.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完成了原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共 320.2973 万股的回购注销工作。
30.2024 年 1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除上述所列情况外,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计划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公司 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9 日,上市日期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届满。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条件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限售条件。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2)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漏上市公司
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
公司造成损失的。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以 2019 年业绩为基数,公司
以2019年业绩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年复合增长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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