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象屿:厦门象屿关于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5 17:40:12
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厦门象屿 公告编号:2024-085
债券代码:11558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1
债券代码:240429 债券简称:23 象屿 Y2
债券代码:240722 债券简称:24 象屿 Y1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23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400,221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02%。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之授予、登记和已实施的解禁、回购注销等事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具体情况可见本公告附件。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
低于 50%,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1.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
2.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0.60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 准,公司 2022 年度营业收入
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增长率为 97.55%,高于同行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95%。 业均值 66.14%、对标企业 75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申万行业“交通运输-物流 II”标准划分,对 分位值 86.71%;
标企业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 2.2022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为
中行业样本若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 1.10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值
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剔除或更换样本。 0.71 元/股、对标企业 75 分
2、每股收益是指基本每股收益。在股权激励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 位值 0.62 元/股;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增发、配股、可转债转股等行为,计 3.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
算每股收益时,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以 2019 年底股本总 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99.71%。
数为计算依据。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进行,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确定考核结果,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达标和不达标两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
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23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
考核等级 达标 不达标 为“达标”,个人解锁系数
个人标准系数 1 0 为 1。
激励对象对应年度考核达标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
格,个人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标准系数×个人计划解除
限售额度。激励对象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即将届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共计 400,221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方法
对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本次共有 23 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400,221 股(以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数量为准),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2%,具体如下:
限制性股票预留 已获授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 本次解锁数量占 剩余未解除
授予对象 股票总量(股) 限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予限制性 限售的数量
(股) 股票比例 (股)
核心管理人员及
子公司核心管理 1,334,066 400,221 30% 0
层(合计 23 人)
合计 1,334,066 400,221 30% 0
注:1.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际向 2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1,514,700 股限制性股票。
2.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有 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不达标”,对该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38,968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 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公司已回购其所持有的 90,926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初始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9,894 股),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4.2024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 2023 年公司业绩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回购注销 2020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共 2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53,920 股,上表不包含这部分回购注销情况。
5.截至目前,有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审议其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上表不包含这部分股票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1.根据《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就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本激励计划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23 名激励
对象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合计 400,221 股限制性股票按照相关规定解除限售。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
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办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数量合计为 400,221 股,该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和《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届满,本次解除限售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
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厦门象屿本次解除限售/行权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