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公告时间:2024-12-24 22:09:3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证券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
目 录 ...... 3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7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8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3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4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5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6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8
释 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目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指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长安信托 号信托”)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 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人/转让方 管理人暨紫光集团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新紫光集团 指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以协议转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 指 让方式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变动 157,304,393 股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
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法定代表人 杜岩岫
注册资本 532,402.8551 万人民币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2206074534
经营范围 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
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
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
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
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
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
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28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通讯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 33 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 23、24 层
主要股东 西安财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长期居住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国家或地区的
地
居留权
杜岩岫 男 董事长 中国 西安 否
董毅 男 总裁、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王锋 男 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郭海民 男 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宋丽颖 女 独立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马晨 男 独立董事 中国 西安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致使持股比例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未有明确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但不排除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股份的可能性。如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紫光股份股份 157,304,3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24 年 12 月 23 日,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签署了《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将其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乙方(受让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签订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2、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
(2)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3)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5)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1)如遇目标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目标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同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的,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2)如遇目标公司新增股份发行、注销回购股份等导致甲方持股比例被动变化情形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相应调整。
(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特别地,标的股份在本协议签署日前(不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本协议签署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时确定的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的股息和红利,乙方无需再向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支付额外款项。如本次交易中止(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交易最终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确认文件),则本协议终止,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仍归属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2、标的股份转让价格及转让价款的支付
(1)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取本协议签订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 90%,即 24.363 元每股,交易价格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