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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4-12-24 22:09:38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 B 座 24 层 2401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4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2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目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 指 管理人暨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
整管理人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新紫光集团 指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
前次协议转让 指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157,304,393 股股份
(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2024 年 12 月 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
本次协议转让 指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157,304,393 股股份
(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2024 年 12 月 2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重整后确认债权
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 指 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紫光股份 363,426股股
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0.01%)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及本次协议转让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不适用。见附件《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披露基本情况的说明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不适用。见附件《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披露基本情况的说明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紫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交易所 持股比例
1 学大教育 000526 深交所 13.03%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与南京星纳赫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学大教育 6,162,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南京星纳赫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协议转让事项尚未完成。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提存的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以下简称“结余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管理人按照新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本次减持系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前述规定根据新紫光集团指令对结余股票所进行的减持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27,684,737 股上市公司股票将向债权人分配,用于抵偿债务。因债权人未受领的股票及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 387,120,456 股作为偿债资源提存至紫光集团专用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4%,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3 年 7 月-2023 年 10 月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
专用账户中上市公司股票 2,480,667 股;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9 日通过集中竞
价方式减持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上市公司股票 28,500,000 股;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与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 157,304,393 股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前次协议转让”)。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12月2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次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公司 356,139,789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其中包括前次已签署转让协议但尚未完成过户的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5%。若考虑前次协议转让所导致的权益变动,则持股数量为198,835,396 股,持股比例为 6.95%。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在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程序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重整计划于 2024年12月23日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上市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3,4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1%。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剩余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变更为 355,776,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2.44%。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长安信
托·中保投 1 号信托”)签署《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以下简称“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长安信托·中
保投 1 号信托。
综上,前次协议转让及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将减少至 41,167,577 股,持股比例将减少至 1.44%。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乙方(受让方):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代表“长安信托·中保投 1 号信托”)
签订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转让标的
(1)甲方将标的股份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按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
(2)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3)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权益、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4)乙方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实乙方已合法拥有标的股份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视为标的股份过户完成,乙方享有标的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5)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股份过户日(指标的股份完成过户之日,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载明的日期为准)止的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间”),1)如遇目标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目标公司股东持股数量同比例发生变动的情形的,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变,股份数量相应调整;2)如遇目标公司新增股份发行、注销回购股份等导致甲方持股比例被动变化情形的,标的股份数量不变,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相应调整。
(6)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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