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邦新材: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4 18:58:36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商品期货、期权等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但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操作此业务。
第二条 本公司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利用套期保值工
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三条 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2、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品种;
3、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期权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期权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相匹配;
4、公司及子公司应当以公司法人名义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出借账户给他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5、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严格控制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为相关业务的决策管理机构。
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证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主任。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审定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审批套期保值年度计划及年度报告;
3、审批商品套期保值具体执行方案;
4、负责对公司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5、确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成员;
6、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五条 设立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由交易员、资金调拨员、风险控
制员、市场分析员和会计人员等组成。业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套期保值执行方案,上报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执行。
(一)套期保值业务小组主要职责:
1、制订、调整年度套期保值方案、计划、套期保值量和止损线,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2、执行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并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3、监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及时上报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4、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上报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其他套期保值业务工作。
(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主要职责:
1、工作小组组长:
(1)组织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评价套期保值效果;
(2)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3)定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讨论,提交套期保值书面工作报告。
2、风险控制员:
(1)拟定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及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监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3)审查境内期货、期权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4)复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的合规性;
(6)对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7)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8)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3、交易员:
负责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并核对套期保值明细、核算套期保值盈亏。
4、市场分析员:提供后续订单情况预测。
5、资金调拨员:负责在保证金限额内做好资金的安排和调拨工作。
6、会计核算员:负责套期保值交易资金结算、相关账务处理及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由采购部、财务部、销售部、证券部等部门
人员组成。各岗位职责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应当就商品套期
保值业务制定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或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商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商品套期保值交易保证金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八条 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制订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套期保值决策
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易员按照批准的方案执行交易。
第十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报
告公司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收到交易员提交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进行账务处
理。财务人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机制。当期货、期权等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亏损额达到预先设定的止损线时,启动止损机制,原则上对发生亏损的部分进行平仓处理,若需继续持仓,应报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审批。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
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期权公司;
2、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 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2、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如果商品套期保值交易组合的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
1.2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期权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公司期货、期权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2、风险处理程序
2.1 商品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2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加强相关人员的
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
设施、设备,确保套期保值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
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六章 报告制度与后续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条 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小组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统计核算
台账,并定期向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
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或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二百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公司财务部应当立即报告决策委员会,并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期权的公允价值变动
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或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对开展商品套期保值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对于违反本
制度规定的人员,视情节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公司将分别处以警告、纪律处分、
撤职、罚款或开除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保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
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交易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其他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内部
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期货、期权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本制
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苏州宇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