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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信电子: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4 11:47:35

证券代码:300657 证券简称:弘信电子 公告编号:2024-139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
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议案》;于 2024 年 4 月 18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于 2024
年 7 月 8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的公告》《关于公司增加 2024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关于调整公司 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等相关公告。
一、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燧弘华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燧弘华创”)与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总额为 20,283.64 万元,租赁期限为 60 个月。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联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联通”)及李强先生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冀银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为燧弘华创向冀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 20,283.64 万元;安联通作为出质人与冀银租赁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其应收账款收款权为出质物,为燧弘华创向冀银租赁开展融资租赁提供质押担保,出质物价值为人民币 27,477.00 万元。
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燧弘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燧弘人工由燧弘华创全资控股,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上海沪弘智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华创融资租赁担保事项、燧弘人工银行融资担保事项分别出具《反担保函》,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冀银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 20,283.64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6、反担保: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的少数股东上海沪弘智创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其持股比例为限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二)安联通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冀银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 20,283.64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
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实控人李强先生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1、债权人:冀银租赁;
2、保证金额:人民币 20,283.64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安联通与冀银租赁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1、质权人:冀银租赁;
2、出质物:安联通应收账款;
3、出质物价值:人民币 27,477.00 万元;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补偿金、回购价款、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质押权与合同约定的主债权同时存续,主债权结清前,质押权持续存在。
(五)公司与厦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债权人:厦门银行;

2、保证金额:人民币 4,000.00 万元;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相关损失、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管担保物的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税费、过户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债务人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5、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按主合同项下各单项授信文件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为主合同项下每一笔具体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6、反担保:燧弘人工由燧弘华创全资控股,公司持有燧弘华创 60%股权,
沪弘智创持有燧弘华创 40%股权,沪弘智创就上述公司为燧弘人工担保事项提供等比例反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47,967.69 万元,占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94.85%。公司不存在逾期及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事项。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2、安联通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3、李强先生与冀银租赁签订的《保证合同》;
4、安联通与冀银租赁签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5、公司与厦门银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6、沪弘智创《反担保函》(2 份)。
特此公告。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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