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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维存储: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4-12-23 19:40: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声明事项 ...... 3
正 文 ...... 6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 6
问题 7.2、关于其他 ...... 11
问题 7.3、关于其他 ...... 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07F20230903
致: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佰维存储”)签订的聘用合同,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0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了《关于深
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18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就《问询函》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落实和回复,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释义仍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问题 1、关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90,000.00 万元(含本
数),用于“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和“晶圆级先进封测制造项目”; 2)公司 IPO 募投项目包括“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
基地建设项目”,于 2023 年 9 月实际达产; 3)本次募投项目“晶圆级先进封测
制造项目”拟由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芯成汉奇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实施。
请发行人说明:(1)本次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IPO 募投项目在生产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及技术路线、下游应用领域、客户群体、销售渠道等的区别与联系,是否涉及新产品或新业务,募集资金是否主要投向主业,是否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基地扩产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效益测算是否能与 IPO 募投项目明确区分,并结合相关产品行业周期波动情况、公司未来业务发展规划、IPO 募投项目已实现效益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扩产是否与公司发展规模和行业发展趋势相一致,前募达产不久后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3)结合“晶圆级先进封测制造项目”的技术及人员储备、主要技术门槛及公司掌握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规划、客户验证及认证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主要考虑,是否具有重大不确定性;(4)结合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格局及公司竞争优劣势,公司及同行业可比公司的现有及新增产能情况、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客户拓展情况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合理性以及产能消化措施;(5)本次发行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并结合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说明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问题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核查问题(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核查意见
(一)本次发行拟投入募集资金的具体安排

1、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基地扩产建设项目
“惠州佰维先进封测及存储器制造基地扩产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广东泰来封测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惠州佰维存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来科技”)实施,发行人拟通过增资及借款方式向泰来科技投入募集资金88,000 万元。
2、晶圆级先进封测制造项目
(1)新设控股子公司实施本项目的原因及其股权结构
“晶圆级先进封测制造项目”由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芯成汉奇实施。本项目实施地为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根据当地产业及用地政策需在当地新设子公司实
施本项目,故发行人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在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设控股子公司芯
成汉奇。目前芯成汉奇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发行人 70% 7,000 7,000
海南芯成汉奇一号企业管理咨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30% 3,000 1,431.25
简称“芯成汉奇一号”)
芯成汉奇一号已就未同比例实缴出资约定向芯成汉奇支付利息,利率公允,芯成汉奇一号未同比例实缴出资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2)募集资金投入安排
发行人拟通过增资及借款方式向芯成汉奇投入募集资金 102,000 万元,少数股东芯成汉奇一号不同比例增资和借款,具体增资和借款计划及安排将根据芯成汉奇募投项目进度需要有序开展,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发行人、芯成汉奇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适用的审批程序。
据此,泰来科技、芯成汉奇分别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已制定《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发行人通过股权控制及制度约束能对泰来科技、芯成汉奇实施有效控制。
综上,泰来科技、芯成汉奇均为发行人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6-8 第一条之规定。

(二)结合增资价格和借款的主要条款,说明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的原因,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和借款,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1)增资和借款主要条款或约定
发行人通过增资方式向芯成汉奇投入募集资金的,芯成汉奇一号不同比例增资。根据《出资协议》,增资价格将依据届时芯成汉奇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基于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发行人、芯成汉奇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适用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通过借款方式向芯成汉奇投入募集资金的,芯成汉奇一号不同比例提供借款。根据发行人与芯成汉奇签订的《借款框架合同》,发行人向芯成汉奇出借款项的利率,应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人同期实际融资利率。
(2)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和提供借款的原因
芯成汉奇少数股东芯成汉奇一号的合伙人为本次晶圆级先进封测制造项目的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人员,对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作用,其入股芯成汉奇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该等合伙人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资金实力有限,芯成汉奇一号在已实缴其认缴出资额 48%(1,431.25 万元)后,短期内难以再同比例增资及借款,故后续不再同比例增资和提供借款。
(3)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或提供借款,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1)少数股东未同比例增资及借款,未违反相关法规之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阅《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该等法规仅对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及提供财务资助所需履行的审议、披露程序及规范要求等作出规定,均未要求上市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需与上市公司同比例增资或同比例提供借款。

据此,《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并未规定上市公司子公司少数股东需与上市公司同比例增资或同比例提供借款,故芯成汉奇一号未同比例增资及借款,未违反《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之规定。
2)发行人增资/借款价格公允,少数股东不同比例增资/借款未损害发行人利益
发行人通过增资方式向芯成汉奇投入募集资金的,根据《出资协议》,增资价格将依据届时芯成汉奇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基于公允、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则及发行人、芯成汉奇相关规章制度履行适用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通过借款方式向芯成汉奇投入募集资金的,根据《借款框架协议》,发行人向芯成汉奇出借款项的利率,应参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且不得低于发行人同期实际融资利率,该借款利率公允。芯成汉奇向发行人支付相应借款利息,芯成汉奇少数股东以其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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