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23 18:34:03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原制度 新制度 修订
序号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类型
理制度》(2022 年 8 月) 制度》(2024 年 12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
1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修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章程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
—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
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 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股票的管理。 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 修订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 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
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
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 本公司股份。
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
3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修订
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4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 修订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其买卖计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 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 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
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当在下列时间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
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
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两个交易日内; 易日内;
5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 修订
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提
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6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修订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 五入取整数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
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7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修订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
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作相应变
更。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按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 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8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股份锁定期间,董 条款
第十三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监事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合并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 关权益不受影响。
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
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让:
年内;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内;
职后半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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