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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3 18:34:03

证券代码:002696 证券简称:百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23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889.20 万股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人民币 2.44 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人数:79 名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人
民币 2.44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889.2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三)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之母公司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转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岛市国资委”)出具的《青岛市国资委关于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青国资委〔2024〕54 号),青岛市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四)202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内部
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
年 12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五)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4 年 1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七)202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2.44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44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四)激励对象:本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共计不超过 79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部分关键岗位骨干人员。
(五)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不超过 988.00万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636.2262万股的 2.8525%。其中首次授予不超过 889.2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9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
总额 34,636.2262 万股的 2.5673%;预留授予不超过 98.80 万股,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0.00%,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34,636.2262 万股的 0.2852%。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
不超过 6 年。
2.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限售期满后,公司为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与相应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3.限售期满后为解除限售期,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
期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
期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 3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 自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
期 易日起至相应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的 34%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公司和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依据
本次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符合《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任职期间,由于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经营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下同);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和/或(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股票市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并注销,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 3 个会计年度(2025 年-2027 年)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条件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5年净资产收益
率增长率不低于5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以2021年-202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基数,2026年净资产收益
率增长率不低于10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
3、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不低于90%。
1、以2021年-2023年净利润平均值为基数,202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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