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有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23 18:24:05
证券代码:300209 证券简称:*ST有树 公告编号:2024-114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除此外未涉及其他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长沙市开福
区中山路 491 号万达广场写字楼 A 座 39001 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5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46,143,660 股,占本次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2,107,330 股(下同)的 10.93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463,315 股,占本次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5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680,345 股,占本次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148%。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和现场)2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5,680,345 股,占本次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48%。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肖四清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通过现场书面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一项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提案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临
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12 月 7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
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情况: 同意 44,205,2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992%;反对 40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8%;弃权 1,5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40%。本议案获得通过。
同意 13,741,9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380%;反对 404,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3%;弃权 1,53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17%。
公司未知出席本次会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熊璐洁律师、胡紫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长沙)律师事务所关于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有棵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