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生制药: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20 21:48:07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等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审阅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资料,核查意见如下:
一、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14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号)《关于印发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 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
约束机制,应对医药行业激烈竞争,充分调动公司经营管理层和核心骨干人才的积极性,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顺利进行,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4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匹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能够确保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次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及股份回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建立健
全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和《回购股份方案》。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