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公告时间:2024-12-20 20:35:36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信息披露义务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 号致真大厦 B 座 24 层 2401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20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释 义 ...... 4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7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11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1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1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6
释义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紫光股份、上市公司、目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标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人 指 管理人暨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重整企业实质合并重
整管理人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 指 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新紫光集团 指 新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2023 年 7 月-2023 年 10 月,信息披露义务人向重整后确
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 指 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紫光股份
2,480,667 股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0.0867%)
2024 年 12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通
本次集中竞价减持 指 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28,500,000 股股份(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0.9965%)
2024 年 12 月 19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将
本次协议转让 指 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紫光股份 157,304,393 股股份
(占紫光股份总股本的 5.50%)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本次集中竞价减持及本次协议转
让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 指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告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除特别说明外,本报告书中所有数值均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不适用。见附件《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披露基本情况的说明函》。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不适用。见附件《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法披露基本情况的说明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紫光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学大(厦门)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上市交易所 持股比例
1 学大教育 000526 深交所 13.04%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与南京星纳赫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学大教育 6,162,000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南京星纳赫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该协议转让事项尚未完成。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提存的股票为重整计划规定的偿债资源,其中因债权人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以下简称“结余股票”),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管理人按照新紫光集团的书面指令进行处置。本次减持系管理人履行重整计划前述规定根据新紫光集团指令对结余股票所进行的减持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根据重整计划,紫光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西藏紫光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527,684,737 股上市公司股票将向债权人分配,用于抵偿债务。因债权人未受领的股票及未选择包含股票抵债选项的方案而结余的抵债股票 387,120,456 股作为偿债资源提存至紫光集团专用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4%,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减少至 198,835,3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95%,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1、在紫光集团有限公司完成司法重整程序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重整计划于 2023
年 7 月-2023 年 10 月向重整后确认债权的债权人分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上市公司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2,480,66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0867%;本次确认债权分配股票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剩余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变更为384,639,7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45%。
2、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新紫光集团书面指令进行减持安排,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2024
年 12 月 9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 28,500,000 股上市公司股票,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0.9965%;本次集中竞价减持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中剩余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变更为 356,139,78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2.45%。
本次集中竞价减持的具体情况详见紫光股份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 2024 年 12 月 19 日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签署《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将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的上市公司 157,304,39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50%)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前,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上市公司 387,120,456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4%;通过确认债权分配股票 2,480,667 股、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28,500,000
股和协议转让方式减持157,304,393股,合计减少188,285,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58%;本次权益变动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持有上市公司 198,835,39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95%。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转让方):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使用其所管理的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
乙方(受让方):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代“信达证券丰实 2 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签订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二)协议主要内容
1、标的股份
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是指紫光集团专用账户内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157,304,393 股结余股票,其均为流通股股份,占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5.5%。
2、标的股份转让
(1) 甲方同意将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转让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及与该等股份相关的利益及依法享有的全部权利。
(3)自股份过户日起,乙方即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特别地,标的股份在股份过户日前(不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紫光集团专用账户,股份过户日后(含)的股息和红利归属于乙方。双方确认,本协议签署时确定的股份转让对价已考虑到股份过户日前标的股份的股息和红利,乙方无需再向紫光集团专用账户支付额外款项。
3、股份转让对价及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