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凯材料: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20 20:25:35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
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披露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 强化风险控
制,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
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但作为公司或其控
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 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 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 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
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七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 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 且拟持有三年以
上的证券投资;
(五)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八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 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根据公司
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
规模适度, 量力而行, 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
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或者变
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
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
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
的经济关系, 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
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 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原材
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 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
值;
(四)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 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
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
空头套期保值;
(五)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 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
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 根据投资融资计划, 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
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 应当满足《企
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决策权限
第十二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 证券投资
1、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 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2、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者
绝对金额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3、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 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二)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1、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
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2、除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外, 公司进行期货与衍
生品交易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 证券投资额度达到董事会审议批准权限的, 应当在投
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达
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 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 适用《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 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制定严格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
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及期限。
(二)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合
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制定严格
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 明确授权范围、操作
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 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
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相关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
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 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
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 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
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 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
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 充分考虑结
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
交易的, 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
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