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天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4:06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有权向董事会秘书处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归档保管。
相关部门或子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交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还应当建立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台账,对该类信息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三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附件一: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事项
(暂缓/豁免)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单
位)
暂缓/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名单 □ 是 □ 否 是否已书面承诺 □ 是 □ 否
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董事长签字确认
备注
备注:以上申请表仅用于公司内部留存归档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
需)。
附件二:
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作为苏州天脉导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至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日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保证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