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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威腾: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0 18:5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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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会字(2024)第346号
致: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张森林、金川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
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董事会公告》”)。
贵公司已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4年12月20日下午2点3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英威腾光明科技大厦A座13楼多功能厅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4年1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股东的姓名、股东卡、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参加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8,774,6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74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000,8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4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54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773,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0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5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09,7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4932%。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二至议案五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均获得通过。具体为:
1、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519,9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73%;反对2,1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02%;弃权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5,855,0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788%;反对2,163,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60%;弃权9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2%。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6,714,5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3%;反对1,97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79%;弃权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6,049,6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711%;反对1,973,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5%;弃权8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9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438%;反对11,60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16%;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0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71%;反对11,60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39%;弃权20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0%。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3,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24%;反对11,60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06%;弃权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8,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22%;反对11,60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2903%;弃权20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75%。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2,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08%;反对11,61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51%;弃权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7,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768%;反对11,611,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060%;弃权20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2%。
本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6,964,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432%;反对11,5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59%;弃权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299,4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850%;反对11,572,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1683%;弃权2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67%。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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