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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华技术: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20 18:49:11

证券代码:920099 证券简称:瑞华技术 公告编号:2024-110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和提升公司形象,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
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及子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众媒
体信息的管理,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客、微博、论坛、股吧、贴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
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的,除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外,必要时还应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的处置措置: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在舆情工作组组长的带领下,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发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恢复管理,对重大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舆情事件处理结束后,尽快消除媒体质疑产生的影响,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常州瑞华化工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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