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轮环境:冰轮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20 16:55:40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双河东路 1919 号六楼 电话:0535-6779859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睿扬法意字(2024)第 0205 号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查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的
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召开的董事会 2024 年第六次会议(临时
会议)表决通过。
2. 经查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2024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4.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4 年 12 月 20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
开,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19 人,代表股份
260,019,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49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317 人,代表股份 87,552,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649%。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
股份 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5,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7%。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317 人,代表股份260,014,88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0486%。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 人,代表股份 87,547,2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4642%。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查阅公司在巨潮信息网披露的信息及公司的承诺,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 259,395,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00%;反对 554,6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33%;弃权 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6,928,1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2871%;反对 554,61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6335%;弃权 6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4%。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怡桥 王兰兰
李春颖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