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微: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试行)
公告时间:2024-12-19 19:25:35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可持续发展(ESG)管理制度(试行)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或“ESG”)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公司 ESG 管理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监会及交易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内及国际普遍认可的 ESG 相关倡议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标准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 ESG 管理,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公司活动影响或其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的个人或团体,如员工、消费者、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监管机构、组织及行业协会、社区公众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联营公司可参考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定期评估公司 ESG 工
作执行情况,并根据监管要求及时组织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
鉴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公司实际情况,短期内,在不对环境方面议题的管理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公司将重点聚焦于治理及社会议题的管理,尤其是科技方面的议题管理,未来逐步拓展至各议题维度。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战略
第六条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整体战略为通过健全的治理体系、持续的技术创新,赋能千行百业可持续转型升级,积极参与解决气候变化、能源短缺、数字安全、贫困、优质教育等各种环境与社会问题,以责任擎启品牌,倡导与社会、环境和谐共融,致力创造绿色、繁荣、和谐的可持续数字未来。
第七条 公司 ESG 管理以公司治理(Governance)为基础,积极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和流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秉承诚信经营理念,恪守商业道德,合法合规经营,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 ESG 环境绩效管理方面(Environment)以节能环保绿色理念为基石,实现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环境绩效的持续改进,在生产经营各环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关注废弃物管理及循环经济并注重生态系统保护。
第九条 公司 ESG 社会绩效管理方面(Social)切实关注并着力打造公平包容的平台,与员工共享成果,维护员工各项权益并提供劳动保障;另一方面,公司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回馈社会,通过科技创新,贯彻数字化新发展理念,立足芯片核心技术为数字化社会贡献力量,带动上下游及合作伙伴共建可持续发展未来。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响应我国双碳政策,将 ESG 管理融入公司各生产经营环节中,通过不断完善各环节管控,力争在 2030 年之前完成碳达峰,并与社会各界共同推进双碳政策及巴黎协定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及绩效考评体系,重要ESG 贡献可作为加分项。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及对外投资决策事项的,ESG 因素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公司应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将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公司内部审计过程中对涉及 ESG 内控缺陷事项应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章 可持续发展治理架构及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 ESG 治理及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 ESG 治理及管理架构由董事会、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三级组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统一的领导和决策,其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提供的 ESG 管理情况分析潜在的相关风险与机遇,对公司层面 ESG 相关行动或规划提出战略决策,指导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进行落实,审批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董事会可根据后续实际管理需要将部分职能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为保障董事会及时获取可持续发展影响、风险和机遇相关信息公司应建立并维护信息报告机制,公司董事会每年度应至少听取一次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专项汇报,并在涉及相关重大 ESG 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及时召开专门会议,就相应事项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是 ESG 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根据可持续发展工作组及 ESG 信息管控系统所提报收集的信息及数据监控公司 ESG 管
理状态,对日常 ESG 工作提供研究指导,评估 ESG 相关风险机遇并及时做出反应,根据决策层的决策制订 ESG 管理执行方案并监督工作层具体落实,制订 ESG关键绩效指标,保证 ESG 目标与计划的实现,组织编制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等。第十八条 公司管理层及产业公司负责人共同组成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每年度应至少召开两次 ESG 管理会议,就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作出研究,评估公司ESG 相关风险机遇,确定行动计划,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等。公司审计部支持监督管理组工作,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监督并协调年度可持续发展披露工作。第十九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组是 ESG 相关工作的具体执行层,由上市上市公司管理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产业公司组成,负责落实可持续发展监督管理组的工作计划并及时反馈,建立 ESG 信息数据收集体系并定期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及数据供管理层及决策层监督及决策,推动 ESG 与公司业务相互融合,对 ESG 风险及机遇进行识别和判断,及时沟通利益相关方诉求,完成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信息采集、核对及编写等。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管理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产业公司 ESG 工作负责人共同组成可持续发展工作组,上市公司管理总部各职能部门、各产业公司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应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 ESG 工作任务并完成定期汇报。各产业公司 ESG 负责人具体推进所在产业公司 ESG 工作、融合管理、及定期报告编写工作等,上市公司管理总部各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公司 ESG 工作,其中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督导环境绩效相关工作,人力资源部、战略规划部、及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督导社会绩效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主要负责督导治理绩效相关工作,财经管理部负责评价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的影响,以及是否会对公司下一年度产生重大影响,投资管理部负责评价股权类项目及对外投资项目 ESG 影响及表现。
第二十一条 各产业公司 ESG 负责人应组织各自产业,除纳入与上市公司管理总部职能相似等部门外还应引入研发、质量、采购、运营、销售、市场等部门共同推进 ESG 工作,相关团队应将 ESG 管理融入产品创新、绿色升级及供应链管理等工作中。
第二十二条 公司 ESG 决策层、管理层、工作层应具备执行、监督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度、定期披露要求等方面的专业技能和能力,公司每年度应至少举行一次 ESG 方面专业培训,增进相关人员技能及能力。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或服务。
第四章 环境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各产业公司应积极通过环境保护、生态保护、改进工艺、升级生产设备、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效、研发创新、绿色产品与服务等方面,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支持美丽中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同时应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结合所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评估战略、商业模式等对气候变化的适应性,以及应对相关影响的方法。为应对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必要时公司需制订转型计划、措施,包括对当前和未来战略、商业模式和资源分配进行调整、改进生产工艺、更新生产设备等,并确保完成转型计划所需资源、关注计划的进展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核算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逐渐达成净零排放或负排放。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碳化物、三氟化氮、全氟化碳和六氟化硫。公司应统计温室气体排放公吨数,乘以其全球变暖潜势 GWP以得到二氧化碳当量,并进行披露。公司应至少披露温室气体范围 1、范围 2 排放,并积极寻求范围 3 排放核算方式。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遵守相应规章制度。必要时,公司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公司碳排放等数据进行核查或鉴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积极参与温室气体减排实践,重视设计工艺流程改进等,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建立减排机制和目标,确认减排措施及所需管理、资金、技术等资源,持续评估减排成效。对于有利于减少碳排放、实现碳中和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以及其研发进展的,应及时并客观地汇总相关信息及数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融入日常管理,各产业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落实相关环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
第三十一条 若产业公司有排放污染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环保局及工信部要求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管理,电子废弃物包括废旧电子设备和电子器件等,公司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应遵守运营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减少并控制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贯彻节能环保的绿色理念,节约、高效利用能源、水等资源,加强资源使用过程节约管理,使用循环产品或工艺,同时推动生产流通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及再循环。公司应制订循环经济相关目标和计划,并开展节省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用可再生资源、预防和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以及回收利用废弃
物等具体措施。
第五章 社会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推进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通过多种多样的形式回馈社会,不断进行科技创新,为数字化社会贡献力量,关注员工权益,同时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产教融合和公益事业等,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践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提升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在创新决策和实践中遵守科学伦理规范,尊重科学精神,发挥科学技术的正面效应,带动上下游及合作伙伴共建可持续发展社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关爱员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需要照顾的群体施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非法强迫员工进行劳动、不得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或其他违反劳工权益的行为,为员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