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科微:格科微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8:37:06
证券代码:688728 证券简称:格科微 公告编号:2024-065
格科微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19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560 号 2 幢
第 11 层 1101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19
普通股股东人数 31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1,757,098,236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1,757,098,23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比例(%) 68.3251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 68.3251
注: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的股份。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立新先生主持,会议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注册地开曼群岛的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出席 6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0 人,出席 0 人,公司系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未设立监事
会;
3、 董事会秘书郭修贇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9,446,942 99.3578 2,360,620 0.6181 91,574 0.0241
2、 议案名称:关于《格科微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9,513,096 99.3752 2,305,456 0.6036 80,584 0.0212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
普通股 379,507,444 99.3737 2,296,118 0.6012 95,574 0.0251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号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
1 关于《格科微有限 36,08 93.636 2,360, 6.1260 91,57 0.2377
公司 2024 年限制 1,942 3 620 4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2 关于《格科微有限 36,14 93.807 2,305, 5.9828 80,58 0.2093
公司 2024 年限制 8,096 9 456 4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36,14 93.793 2,296, 5.9586 95,57 0.2481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2,444 3 118 4
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表决情况已剔除需要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格科微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公司独立董事周易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征集
结束时间,共有 0 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沈进、沈宜晴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格科微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