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能恒信: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9 18:25:41
证券代码: 300191 证券简称:潜能恒信 公告编号:2024-051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以专人通知、电子邮件等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年12月12日发出,会议于2024年12月19日以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方式相结合在公司小会议室召开。于长华、孟晓辉、胡晓坤监事出席会议。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经认真研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鉴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已经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经广泛征询意见,本次监事会提名胡晓坤先生、靳玲女士担任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该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上述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锦明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款主要用于支持公司区块勘探
开发及日常经营所需,有利于公司的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3 票,反对票 0 票,弃权票 0 票。
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克拉玛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石油克拉玛依”)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区分行石油分行申请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流动资金借款、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智慧石油克拉玛依上述授信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期限1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其日常生产经营运作及发展。提供担保的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12 月19 日
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胡晓坤,男,1991年出生,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长期从事地质研究、油藏评价工作。历任潜能恒信油藏项目主管、项目经理。现任公司准噶尔盆地九1-九5区块联管会外方秘书。
截止本公告日,胡晓坤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胡晓坤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情形。
靳玲,女,1971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8年7月加入潜能恒信,长期从事地震资料解释、速度分析、圈闭评价、井位部署、钻井跟踪等工作,现任公司技术部门解释骨干。
截止本公告日,靳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靳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