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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4-12-19 16:11:25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会议须知......2
会议议程......4
会议议案......5
1.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
2.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6
3.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154.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
议案......31
会 议 须 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顺利进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本须知。
一、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合法身份证明和有效登记文件(股票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7:00 之
前到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1 号楼中电建科技创新产业园 A 座 12 层董事
会办公室办理会议登记;应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 14:45 前到中电建科技创新产
业园 A 座 806 会议室签到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排的位置入座。15:00 会议开始,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签到登记即终止,未在 15:00前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不能参加现场会议表决。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会议上发言的,请在 2024 年 12 月 25 日 17:
00 之前到股东登记处提前进行登记。会议期间,股东发言应举手示意,发言前应向大会通报股东姓名,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进行,简明扼要,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 3 分钟。大会不能满足所有想要发言的股东的要求,股东可在会后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公司会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意见。
五、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六、本次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即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
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公司律师监票。
八、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

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6 日 15:00 开始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股东情况及列席会议人员情况
(二)宣读议案
议案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聘请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及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审议议案
(四)股东对议案进行表决
(五)宣读表决结果
(六)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七)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签署股东大会决议
(九)宣布会议结束

会 议 议 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聘请 2024 年年报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主审所)、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参审所)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7)。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之二
关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建财务公司”)计划在 2025 年向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除外)提供存款、贷款、委托
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签署《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
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约定在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财务公司向电建集团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
款及其他金融服务。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6)中披露的电建财务公司为电建集团提供金融服务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内容。
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附件:《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附件: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中国北京签署:
甲方: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玲珑巷路 1 号院 1 号楼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焰章
乙方:中国电建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大街 168 号腾达大厦 8 层
法定代表人:杜明
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 甲方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系 A 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2、 乙方系依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为中国电建的控股子公司,中国电建直接持有乙方 94%的股权。

3、 为规范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金融服务合作关系,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甲方同意接受相关服务。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协议所指甲方包括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但不包括中国电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4、 鉴于中国电建为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的上述交易事项构成中国电建的关联交易,须遵守相关规定。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上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 1 条 合作原则
1.1 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1.2 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1.3 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第 2 条 服务内容及定价原则
乙方直接向甲方提供存款、贷款、委托贷款及其他金融服务,具体如下:
2.1.1 存款服务
2.1.1.1 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1.1.2 甲方在乙方的存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2.1.1.3 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在其存款限额内及时足额予以兑付。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存款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应付甲方的存款与甲方在乙方的贷款进行抵销。
2.1.2 贷款服务
2.2.1 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风险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贷款服务。
2.2.2 甲方向乙方支付贷款利率,贷款利率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就同种类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确定。
2.2.3 甲方未能按时足额向乙方归还贷款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可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应还乙方的贷款与甲方在乙方的存款进行抵销。
2.1.3 其他金融服务
2.3.1 乙方将按甲方的指示及要求,向甲方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成员单位办理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2.3.2 乙方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甲方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且参照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水平。
2.3.3 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乙方与甲方应分别就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的提供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3 条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乙方与甲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3.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
超过人民币 220 亿元;甲方自乙方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存款余额上限;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年度服务费用将不超过人民币 2,500 万元;甲方通过乙方向中国电建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每日委托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第 4 条 风险评估及控制措施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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