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沿浦: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8:01:41
证券代码:605128 证券简称:上海沿浦 公告编号:2024-094
转债代码:111008 转债简称:沿浦转债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60 号),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1,584,068 股,发行价格为 32.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380,999,996.52 元。
2024 年 12 月 4 日,扣除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 4,400,000.00 元后,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划款了 376,599,996.52 元给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的账号为 31050176490000002981 的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5,688,679.24 元,其中承销与保
荐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400,000.00 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1,288,679.24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5,311,317.2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4 年 12月 5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447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的情况和募集资金的存放情况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分别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新片区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止 2024 年 12 月18 日,公司已经开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投专用账户明细如下:
开户银行 开户人 专用账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账户余额(元)
中国建设银行股 上海沿浦 31050176490000002981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 376,599,996.52
份有限公司上海 金属制品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的主账
黄浦支行 股份有限 户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郑州沿浦 31050176490000002982 郑州沿浦年产 30 万套汽车 0.00
份有限公司上海 汽车零部 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
黄浦支行 件有限公
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 惠州沿浦 444287952233 惠州沿浦高级新能源汽车座 0.00
限公司上海自贸 汽车零部 椅骨架生产项目
试验区新片区分 件有限公
行 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 天津沿浦 50131001021124331 天津沿浦年产 750 万件塑料 0.00
行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零部 零件项目
闵行支行 件有限公
司
三、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
31050176490000002981,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_/_元人民币。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且达到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郑州沿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支行(存款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 甲 方 二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 账 号 为
31050176490000002982,截至/年/月/日,专户余额为 / 元。该 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郑州沿浦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州沿浦年产 30 万套汽车座椅骨架总成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_日,期限 / 个月。
甲方二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二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济赛、李华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
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