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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18 17:16:10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39 号
──────────────────────── 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
控制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当事人: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东尼电子,A
股证券代码:603595;
沈新芳,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沈晓宇,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
理;
吴月娟,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罗斌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5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电子或公司)2021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东尼电子关联方湖州东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尼服饰)与认购方湖州吴兴卓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卓融)签署相关协议,东尼服饰承诺为吴兴卓融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本金及最低年化 8%的收益提供差额补足义务,东尼电子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对东尼服饰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公司未在2021年非公开发行相关文件中披露上述定增保本保收益协议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实际控制人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方签署的上述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披露上述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3 号)第五十二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违反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
第十七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23 条等
相关规定。时任董事吴月娟为东尼服饰法人兼总经理,知悉并签署了上述协议,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知悉并经办上述事项,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新芳、实际控制人暨时任总经理沈晓宇、时任董事吴月娟、时任
董事会秘书罗斌斌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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