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美达: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公告时间:2024-12-18 17:13:22
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美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金融衍生业务的管理与运作,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依法合规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利用金融衍生业务的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功能,科学保障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0〕8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7 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
股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金融衍生业务包括公司及子
公司在境内外从事的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商品期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和以货币、利率、汇率等为标的资产的远期合约、掉期业务(以下简称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除此之外,各公司不得开展期权等其他金融衍生业务。
第四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期货、外汇、行业监管及公司制度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二)稳健审慎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应坚持稳健审慎原则,坚持以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作为业务开展的前提,树立“风险中性”理念,禁止盲目冒进,减少商品或货币波动对经营利润的影响,保持公司健康平稳发展。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集中管理原则:公司负责统一制定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管理、核准资质、审批预算、组织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操作主体)负责本级及下属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具体执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管理需求,建立健全本公司的金融衍生业务操作手册或合规手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
第五条 公司是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责
任主体,负责本级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控制和日常工作开展。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资产部是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汇总审核本级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资质申请和专项预算及调整事项并报主管单位决策审批,负责在主管单位批准的范围内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二)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模式、管控架构和开展的金
融衍生业务特点,严守不相容岗位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已建立的管理制度。应负责识别、评估本级及子公司在从事金融衍生业务时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建立风险应对方案。
(三)负责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集中审核管理,日常金融衍生业务开展的财务人员均由公司财务资产部派驻,应充分发挥公司集中审核职能。
(四)负责监测金融衍生业务资金特别是保证金。
(五)每季度组织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合规性进行检查,重点关注业务合规性,是否存在超品种、超规模、超期限、超授权等违规操作,是否存在重大损失风险。
第六条 开展金融衍生业务的公司是金融衍生业务操
作主体,负责规范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内部审批、交易操作、签订交易合同、定期报告等各项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或操作手册、合规手册等相关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制度需具备完善性和内控体系完整性、有效性,应当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涵盖部门职责、审批程序、交易流程、风险管理、定期报告等内容。
(二)各操作主体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负责交易授权 审批。授权审批应当明确有交易权限的人员名单、交易品 种和额度。人员职责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中止或重新审批。 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 业务操作方案以及建仓指令、价格、仓位等具体数据。不
得以个人账户(或个人名义)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三)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前中后台岗位、人员分离要求,开展定期轮岗和培训,其中交易人员原则上至少六年轮岗一次,金融衍生业务专业讲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严禁公司负责人直接操盘。
(四)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需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交易部门、财务部门,分别负责风险监控、交易操作、资金及合规监控,并明确从事期货业务的各相关岗位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开展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其中开展频次较高、业务规模较大的子公司应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因开展频次较低、业务规模较小未设置单独的风险管理部门和交易部门的子公司,应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五)开展商品类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建立期货业务决策小组(或类似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子公司套期保值项目的总体计划;监督与调整年度计划的贯彻执行;期货业务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负责日常期货总体风险管理及总量与资金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提交金融衍生业务资质申请、专
项预算及调整事项等相关事项时,相关决策应严格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公司及子公司需逐级经本公司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采
用定量及定性的方法,及时识别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处置权限及程序。公司金融衍生业务风险处置权限及程序按公司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信息系统监管管理,建
立健全风险指标体系,实现在线监测和预警。开展商品类 衍生业务的操作主体,应当建立覆盖业务全流程的金融衍 生业务信息系统,将内控制度嵌入系统,实现“期现一体” 管理,具备套保策略审批、交易信息记录或台账、风险指 标监测、超限额或违规交易预警等功能。
第三章 资质核准
第十条 各子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业务前,需向公司提
出资质申请,公司统一向主管单位申请资质核准,经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未取得金融衍生业务开展资质的子公司不可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第十一条 资产负债率高于主管单位管控线、连续三年
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重新上报主管单位核准后方可恢复。
第十二条 各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应开展充分的可行
性论证。公司汇总资质申请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后,将可行性论证材料(见附件)与公司董事会决议一起报送主管单位,待主管单位批复后方可开展。
第十三条 资质核准事项应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交易品种须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须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境内公司须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确需开展场外业务的,需单独向主管单位申请授权。同时开展场外业务时,应当对交易工具、对手信用、合同文本等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慎重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专项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方式,对操作主体金融衍生业务资质进行检查回顾。操作主体业务资质核准事项需变更时,须重新提交审批。对因并购、划转等新纳入的操作主体,应当在三个月内履行业务资质核准程序。
第四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纳入年度预算管
理,应编制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
第十六条 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应当与操作主体财
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专项预算(年度业务计划)的审批内容应当包括:实货规模、保值规模、套保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内容。
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品种须是其主业经营密切相
关的商品,商品类衍生业务年度保值规模不超过年度实货经营规模的 50%,时点净持仓规模不得超过对应实货风险敞口的 50%,申请的保证金额度需控制在与对应商品类衍生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范围内。新开展业务或以前年度因违规操作等产生重大损失的操作主体应压缩和控制业务规模。
第十七条 各操作主体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超预算开
展金融衍生业务。专项预算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公司经营计划变更等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预算报告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货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外汇金融产品必须以正常进出口业务为基
础,以锁定汇率、确保贸易利润、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禁止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货币类金融产品的叙做必须在公司认可并备案的合作金融机构实施,不得与非合作的金融机构直接操作任何金融产品。
第二十条 操作主体应结合业务情况及时锁定汇率,所
有的汇率锁定操作必须基于真实业务背景。
对于单机类出口业务,汇率锁定比例至少要达到已确定订单规模的 50%以上,并且不得超过审慎原则下相关业务的预计收付汇额。
对于国际工程类业务,应合理选择结算货币或加列避险条款作为汇率避险的措施,并考虑使用合同结算币种进行融资以作为汇率风险辅助对冲手段。
第二十一条 远期类外汇产品的持仓时间一般不得超
过 12 个月或实货合同规定的时间,不得盲目从事长期业务或展期,有确定的远期业务合约的除外。掉期类外汇产品如匹配借款合约的,应与借款合约金额、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二条 操作主体基于业务实际发起需求申请,申
请内容应包含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类型等要素。申请按照各子公司具体要求履行相应审批流程后,提交至公司财务资产部进行审批。经审批同意后,财务资产部交易人员方可选择银行开展交易,并于交易完成后向申请部门反馈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操作主体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总部
报送金融产品持仓明细表,报告在手订单规模、持仓情况、敞口情况、持仓均价等,公司财务资产部及时监控持仓信息,确保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开展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坚持事前、事中、事后
全过程管理的原则,持续跟踪和分析金融市场走势,并及时提出汇率操作的原则意见供业务部门决策。同时财务资产部
应对操作主体叙做的金融产品实施全面监控,确保公司整体金融风险切实可控。
第二十五条 当汇率市场价格发生大幅波动情况时,公
司财务资产部应及时提示风险。
第二十六条 操作主体财务部应严格规范金融产品操
作及会计内控流程,统筹做好资金安排,如期交割,避免违约。对于相关金融产品应指定专人交易,并在合作的金融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操作权限。
第六章 商品类金融衍生业务交易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