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元科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8 17:03:28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662 号
致: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8日下午14:00在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吴贤龙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22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874,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6660%。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369,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666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0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0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7,228,4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6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终止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表决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4,9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744%;反对3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37%;弃权59,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6,3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56%;反对3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5%;弃权5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9%。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春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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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若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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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