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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嘉维康: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8 16:42:12

证券代码:301126 证券简称:达嘉维康 公告编号:2024-09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业务顺利开展,公
司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2024 年 5 月 14 日分别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 年度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30 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嘉医药”)提供总额度人民币17,000 万元和总额度人民币20,000 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44,951.81 万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44,951.81 万元。
三、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日
注册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茯苓路30号

注册资本:33,020.0005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毅清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药品批发;食品销售;保税物流中心经营;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五金产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用口罩批发;专用设备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软件开发;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受信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2、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
3、保证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柒仟万元整
6、保证范围:6.1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
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6.2 授信人用于表明任何被担保债务或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证明,除非有明显错误,应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证据,对保证人具有约束力。
7、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1、主债务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2、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3、保证人: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6、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贰亿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7、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
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30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70%;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144,951.8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2.96%。
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达嘉医药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5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5.85%;公司对达嘉医药累计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06,102.2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0.73%。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新华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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