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20:01:40
证券代码:002313 证券简称:日海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4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送达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7202427 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2024]2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宇翔先生、杨涛先生、李玮先生、吴永平先生: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月 2 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
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 40 件,涉案金额合计 26,756.1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11%,至 2023 年 8 月 4 日增至 79 件,涉案金额合计 55,556.49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21%。公司经自查,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公告、法律文书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日海智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反行为。
杨宇翔时任日海智能董事长,杨涛时任日海智能总经理、董事,二人在公司内部职责分工有一定差异,但均未对公司涉案重大事件及相关管理机制予以持续关注;李玮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但未及时获取涉案公司诉讼、仲裁信息并发现案涉重大事件达到披露标准;吴永平时任日海智能董事兼副董事长,分管法务部,未对相关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合理注意,未能发现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和统计机制存在的问题。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杨宇翔、杨涛、李玮三人均应承担主要责任,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永平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结合公司存在自查自纠、配合调查等情节,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履职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宇翔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杨涛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四、对李玮给予警告,并处以 55 万元罚款;
五、对吴永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 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 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 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3 、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