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益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8:16:12
证券代码:300538 证券简称:同益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桃源社区航城工业区宝华森国际中心C栋5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邵羽南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情况:
(1)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8 人,代表股份 82,814,7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5.803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6 人,代表股份 82,370,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576%。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122 人,代表股份 444,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4 人,代表股份 445,09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含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
东 122 人,代表股份 444,4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58%。
注:①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 181,918,57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 1,113,800 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80,804,773 股;②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2,727,05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9.8941%;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869%;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1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57,3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0.2961%;反对7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6.1765%;弃权1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52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孙冬松律师、彭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和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