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债务重组项目期限内债务清偿计划调整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6 17:56:40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24-07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 司债务重组项目期限内债务清偿计划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一)债务重组情况介绍
1、2020 年 8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大洲实业”)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人民币 205,695,000.00 元,债务重组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同时,长城资管与海南新大洲实业签署了
《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抵)。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2 号)约定的条件长城资管对新大洲控股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组;海南新大洲实业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签署了《债务重
组协议补充协议(三)》(编号:中长资(连)合字〔2022〕232-4 号),同意调整《债务重组协议》的还款计划。
本公司、海南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签署了《债务重
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编号:中长资(连)合字〔2023〕246-8 号),同
意对贷款本金人民币 174,840,750.00 元展期,偿还期限调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
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2、2020 年 8 月 24 日,新大洲控股、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海南新大洲实业与长城资管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约定重组债务本金为
人民币 113,668,440.79 元,债务重组期限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同时,长城资管与海南新大洲实业签署了《抵押合同》(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抵),长城资管与新大洲投资签订《连带保证合同》(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保)。按照《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约定的条件长城资管对新大洲控股上述债务实施债务重组;海南新大洲实业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新大洲投资自愿为重组后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长城资管与新大洲控股于 2021 年 11 月 11 日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中
长资(连)合字〔2021〕230-1 号)与《股权质押合同》(中长资(连)合字〔2021〕230-2 号),约定新大洲控股以持有的内蒙古牙克石五九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九集团”)3000 万股股权质押,自愿为《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长城资管与新大洲控股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签署《债务重组补充协议(二)》
(中长资(连)合字〔2022〕107-2 号)与《股权质押合同》(中长资(连)合字〔2022〕107-3 号),约定新大洲控股以持有的五九集团 12000 万股股权质押,自愿为《债务重组协议》(编号:中长资(大)合字〔2020〕123 号)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22 年 12 月 14 日,本公司与长城资管就上述债务签署了《债务重组补充
协议(四)》,同意调整《债务重组协议》的还款计划。
本公司与长城资管于 2023 年 12 月 14 日签署了《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
(六)》,同意对贷款本金人民币 96,618,174.67 元展期,偿还期限调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
3、上述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2021 年 11 月 11 日、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12 月 15 日和 2023 年 11 月 8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133、临 2021-121、临 2022-020、临 2022-081、临 2023-074)。
(二)债务调整安排
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公司于近期向长城资管提出了部分资金延期还款的申请,得到了长城资管的支持,双方经过协商拟定了新的还款计划如下:
1、《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项下本公司按原还款计划约定,应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偿还长城资管债务本金 52,446,000.00 元,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偿还。
2、《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项下本公司按原还款计划约定,应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偿还长城资管债务本金 28,981,911.12 元,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偿还。
3、《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及《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
项下原计划约定的 2024 年 12 月 21 日结息,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结息,
利随本清。
4、继续以公司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五九集团 15000 万股股权及派生权益为《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还款计划调整后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其他条款均无变化,各担保人均对还款计划调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三)债务调整履行的审议程序
上述期限内债务清偿计划调整已经本公司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十一
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长城资管审批通过后执行。
二、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 1 号
主要办公地点: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花园广场 1 号
负责人:王世波
主营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在总公司的授权下开展业务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船舶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
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3、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
2023 年度(未经审计) 2022 年度(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亿元) 3.13 1.72
净利润(亿元) 2.22 -4.18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净资产(亿元) 20.44 18.20
总资产(亿元) 75.34 67.92
4、长城资管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债务调整方案
为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根据公司目前资金状况,公司于近期向长城资管提出
部分资金延期还款的申请,得到了长城资管的支持,双方经过协商拟定了新的还
款计划如下:
1、《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项下本公司按原还款计划约定,应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偿还长城资管债务本金 52,446,000.00 元,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偿还。
2、《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项下本公司按原还款计划约定,应
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偿还长城资管债务本金 28,981,911.12 元,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偿还。
3、《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五)》及《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
项下原计划约定的 2024 年 12 月 21 日结息,拟调整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结息,
利随本清。
4、继续以公司合法持有并享有处分权的五九集团 15000 万股股权及派生权
益为《债务重组协议之补充协议(六)》还款计划调整后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其他条款均无变化,各担保人均对还款计划调整后的债务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务调整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与长城资管约定上述债务调整,拉长了部分债务偿还期限,有助于缓解公司日常经营资金紧张情况,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经营有正向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期限内债务清偿计划调整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风险处于公司的可控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备查文件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