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12-16 17:49:04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4-06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股份金额:回购资金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0 万元(含)。
●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 回购股份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6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回购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回购股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截至本次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
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
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相关风险提示:
1、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其他导致公司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4、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
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一、 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2024 年 11 月 25 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届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以上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 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
本次回购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4/11/26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3 个月
预计回购金额 10,000 万元~20,000 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9.36 元/股
√减少注册资本
回购用途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10,683,761 股~21,367,521 股(依照回购价格上限测
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 0.23%~0.45%
例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6967673
(一)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三) 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 回购期限
1、本次回购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 个月内。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公司将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期限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五)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拟回购资金总额
减少注册资本 10,683,761 股至 0.23%至 0.45% 10,000 万元至 20,000 万元
21,367,521 股
注:1、上述拟回购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9.36 元/股(含)测算,
具体的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2、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
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六) 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9.36 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第四届
第十九次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
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
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 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
(八) 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前 回购注销后 回购注销后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股) (%)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0 0 0 0 0 0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4,697,666,291 100 4,686,982,530 100 4,676,298,770 100
股份总数 4,697,666,291 100 4,686,982,530 100 4,676,298,770 100
注:1、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目前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以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数量及公司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回购实施完成
时的实际情况为准。
(九) 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 916.05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220.09 亿元,回购资金总额上限分别占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0.22%、0.91%。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和上限分别为 10,683,761 股至 21,367,521 股计算,回
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的 0.23%至 0.45%,本次回购股
份并注销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
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经自查,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
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 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
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分别向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关于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问询函。前述主体均回复其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上述主体后续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的,相关方及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 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