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威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5 16:34: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威生物”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迈威生物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859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9,9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4.80 元,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3,476,520,000.00 元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3,303,432,172.40 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323,432,172.40 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全部到位,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子项目变更、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
补充投资抗体药物研发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以及《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和投资金额、新增募投项目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授权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1,000kg抗体产业化建设项目 142,275.28 58,000.00
2 抗体药物研发项目 152,343.22 152,343.22
3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 148,540.00 42,000.00
4 补充流动资金 78,000.00 78,000.00
合计 521,158.50 330,343.22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决定增加迈威生物为“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 1 期”的项目实施主体之一。除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外,公司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均不存在变化。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新增前实施主体 新增后实施主体
抗体药物中试产业化项目1期 泰康生物 泰康生物、迈威生物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不超过上述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情况下,通过归还借款的方式将原划转至泰康生物的相关募集资金划转至迈威生物。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公司董事会同意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是基于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募投项目的开展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审议程序
2024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专户,且在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后,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处理后续相关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新增实施主体存放本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与保荐机构及新增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等事项。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的内容和审议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上述事项。
八、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管理需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运转,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迈威(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王永杰 陈新军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