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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唯赞:诺唯赞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5 15:31:53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2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3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19 2024/12/20 2024/12/20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6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中期利润分配相关事宜。本次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4,317,099 股不参与本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2
次权益分派。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
案》及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行 2024 年度中期分红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402,133,843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4,317,09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97,816,744 股,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 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1,934,502.3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97,816,744×0.03)÷402,133,843≈0.0297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7)÷(1+0)=(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297)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19 2024/12/20 2024/12/20

证券代码:688105 证券简称:诺唯赞 公告编号:2024-07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贾支俊先生、王保全先生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
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3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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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 QFII 股东执行。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3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5-85771179
特此公告。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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