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自天正: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3 17:31:15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及《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股东会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或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债权债务重组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交易”、“关联交易”、“关联人”的范围和界定标准按现时生效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第八条 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未能按照本议事规则前两条规定的期限召开股东会的,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但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所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