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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7:10:15

证券代码:002513 证券简称:蓝丰生化 公告编号:2024-104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5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3 日 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中新苏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业路1 号旭合科技办公楼 202 会议室。
4、召集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郑旭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42 名,代表股份数为
144,777,65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578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107,278,555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586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3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7,499,100 股,占公司股权登
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3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10,1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0 人,代表公司股
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33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3,910,100 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19%。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引入投资者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郑旭、安徽巽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李质磊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45,322,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31%;
反对 355,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8%;弃权 41,2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513,7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8632%;反对 355,1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0831%;弃权 4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4,378,0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40%;反对 347,46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00%;弃权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 3,510,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7813%;反对 347,46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8862%;弃权 5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700 股),占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石有明、许潇
3、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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