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电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12 19:01:46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前后对
照表
原《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 修订后的《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
会议事规则》 规则》
章节 内 容 方 式 章节 内 容
条目 条目
全文 股东大会 修订 全文 股东会
第二章 股大东会职权与授权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与授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 (一)决定公司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担
担保事项:…… 保事项:……
第六条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修订 第六条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计总资产的 30%;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下标
准的交易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达到以 4、赠与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
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赠的权限:决定公司最近一期
…… 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赠与
或受赠资产及对外捐赠。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 5、资产抵押的权限:决定公
资金用途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
第六条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新增 第六条 以上的资产抵押。
和员工持股计划; 6、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资产 15%以上的研究与开发项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目。
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
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决定公司的发展战
略;
(十八)审议批准对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重大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形式和地 第三章 股东会的形式和地点
点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地 第十二 本公司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第十二条 点为公司住所地。 修订 条 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指
定的其他地点。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五章 股东会的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公司提出提案。
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案。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
第二十六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第二十 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条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修订 六条 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 为:
序为: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向
第二十七 (一)董事会、监事会可以 修订 第二十 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
条 向股东会提出由非职工代 七条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人选提
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案;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的人选提案;单独持有或者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亦可以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发行 向董事会、监事会书面提名推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股东亦可以向董事会、监事 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
会书面提名推荐由非职工 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
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 会选举。
人,由董事会、监事会进行
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会选
举。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公司 3%以上股份普通股股 1%以上股份普通股股东提出
第三十条 东提出临时提案情形外,发 修订 第三十 临时提案情形外,发出股东会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条 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案。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据
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负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
主持。 一名董事主持。
第三十二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 修订 第三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
条 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二条 会,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