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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12-12 18:53:28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4 年 12 月 12 日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决策科学、可持续的股东分红回报机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为投资者提供稳定、公开、透明的预期,提升全体股东的长期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资金需求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要求和意愿,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情况与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注重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度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80%,或不低于 0.80 元/股。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当期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从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公司股价与公司股本规模的匹配性等真实合理因素出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五)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等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公司考虑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并接受监督。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现行政策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实发生冲突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过详细论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案由董事会制定,分别经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交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中应详细说明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六、其它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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